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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时间:2011/6/22 10:51:34  作者:  来源: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查看:181  评论:0
内容摘要: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7年7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

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7年7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提高组织机构代码为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服务的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进行编制,赋予本省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识。

  第三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含组织机构代码智能卡)是证明持证的组织机构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由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第四条凡在本省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均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中央的外省市驻闽组织机构;
(五)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福建省技术监督局是本省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地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省代码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代码主管部门做好织机构代码工作。

第二章 ****程序的管理

  第七条各组织机构在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到核准其登记或批准其成立的管理机关同级的代码主管部门 申办代码证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批准其成立的机关批文、社团组织登记证书。

  第八条代码主管部门对组织机构提交有关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符合条件的,在十五日内确认或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颁发代码证书,并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并交回原发的代码证书;代码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核准并换发代码证书。

  第十条代码证书遗失或毁损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有关证明和申请补办代码证书报告;代码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对原代码证书公告无效,并予以补发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原组织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和代码证书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代码手续;代码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收缴原发的代码证书,并注销其代码标识,开具代码注销证明,并公告注销。一经注销的代码标识,不得重新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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