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准入

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一)

时间:2011/6/22 10:59:13  作者: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查看:276  评论:0
内容摘要: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每一位消费者息息相关,已经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食品相关产品在为我们的生活增姿添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食品安全的新问题。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等在与食品接触时,其中的某些物质可能会部分迁移到食品中...
1.食品相关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背景是什么?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每一位消费者息息相关,已经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食品相关产品在为我们的生活增姿添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食品安全的新问题。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等在与食品接触时,其中的某些物质可能会部分迁移到食品中,从而影响到食品的安全。

为此,各国不仅对食品本身的质量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同时对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安全质量问题也越来越重视,同样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研究采用绿色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包装材料。在国际食品贸易中,各国制定的法规和标准为保障消费者健康,确保食品安全上发挥了积极正面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某些苛刻严格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产品的市场准入产生了负面影响,特别是欧美等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制定的相应法规和迁移限量标准,提高了进口的门槛。这不但影响到食品接触材料向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而且因食品的包装材料问题也对相关食品向上述地区的进口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食品容器、器具、包装材料的市场占有率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同时产品的不合格率也逐年提高。因此,对食品相关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已经迫在眉睫。通过实施该项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市场行为,消除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促使企业在竞争中重视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的质量,从而提升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促进市场竞争健康发展。

近年来,人们对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越来越关注。国家质检总局针对食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并实施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强化了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近年来,由于食品包装中有害物质残留过高,在食品中迁移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给创建和谐社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食品包装行业规模企业少,小企业多,造成产品质量和市场价格的混乱,已经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包装的一项基本功能是保护内部商品的安全,保护功能不能打一点点折扣,然而,一些劣质的食品包装不仅没有起到保护食品的作用,反而由于包装本身不合格而污染了食品。

这些问题能否及时、有效的解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关系到质检部门的形象和地位。

因此,消除食品包装中的质量隐患,实施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于加强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的监管,全面整顿有关产品生产企业,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劣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在食品相关产品领域,为什么食品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从塑料包装开始?

首先,塑料包装量大。从对全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的普查情况来看,在整个食品包装中,塑料包装占54%。

其次,塑料包装面广。在各类食品包装中,塑料包装几乎无处不在,从鲜奶、豆浆、酸奶使用的包装袋,到各种食用油、碳酸饮料使用的桶或瓶,从袋装米面所用的编织袋,到各种方便面、小食品外包装,几乎所有的食品包装都离不开塑料的身影,可以说塑料包装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

第三,塑料包装安全性能最不稳定。塑料制品的高危害性和频发的安全事故,使其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因此选择塑料食品包装容器工具作为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相关产品。

3.什么是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制度是指为保证产品的质量,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和出厂把关时必须履行法律义务,实施各种类型的产品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制品不准出厂销售的制度。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质量安全关。

现有的强制检验形式主要有: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不具备自检条件的企业必须将产品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委托检验;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定期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的原材料、添加剂、助剂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生产加工;发证时对申请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获证后依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实施的监督抽查;监管部门执法时进行的执法抽查等。

4.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

(1)对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定期监督检查、年度报告审查等。

(2)无证查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3)对发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查、检验、发证等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4)对审查机构的监督。对审查机构的监督主要通过对审查材料的审查、对实地核查企业的抽样复查、根据群众举的进行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审查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纪律三个方面。

(5)对发证检验机构的监督。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对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实施监管,通过查阅检验报告、组织开展比对试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等手段,切实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和高效。

5.什么是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人员)是指在实施市场准入制度过程中,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人员,包括注册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注册高级审查员(以下简称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核查人员对企业的实地核查主要是审查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企业管理是否符合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是否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核查人员掌握着生产企业能否获得生产许可的第一手材料,其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对企业实施实地核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核查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从事企业实地核查工作。对核查人员的管理包括培训、注册、晋级及监督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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